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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郜民三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郜民三初字第00019号原告:孙某某,男,满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满族,农民。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孙某一23岁。因感情不和,2009年2月1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崔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于199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孙某一23岁。因感情不和,2009年2月10日,被告离家出走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XX县XX镇XX村委会及XX县公安局XX乡公安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及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之情,被告离家出走多年未归,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关于原、被告财产、债务情况,暂不处理,如双方确有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丰武审 判 员  田宇才人民陪审员  董春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都业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