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培芳与陈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芳,陈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陈培芳。委托代理人周海东,海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芳与被告陈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培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培芳负担。审 判 长 徐卫宁审 判 员 赵卫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