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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培芳与陈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芳,陈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陈培芳。委托代理人周海东,海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芳与被告陈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培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培芳负担。审 判 长  徐卫宁审 判 员  赵卫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