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红松、王荣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松,王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松,男。申请执行人:王荣,男。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王红松、王荣、苏彩云、王云花诉杨国富、赵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费共计人民币440160.8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4640.50元。二、被告人杨国富补助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苏彩云、王云花生活补助费人民币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和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赵和已实际支付。)三、被告人杨国富自愿补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松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此款已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由王荣在其所获得的赔偿款中予以返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松、王荣、苏彩云、王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杨国富、赵和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大中刑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王红松、王荣支付执行款464801.3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玉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