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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少民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少民辖初字第3号原告陈某。被告钱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并且其户籍所在地也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苏山头村4组226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冬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