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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秀琴与龚美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琴,龚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01092-1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琴,男,汉族,住宿州市开发区石城南千亩园项目部。被执行人:龚美东,男,汉族,住宿州市南方国际花园小区*******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美东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吴秀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龚美东所有的坐落在二、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赠与。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