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叶辉与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叶辉。被告: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章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辉与被告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祎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