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阴市盛铭汽车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杭州富阳富春空调器厂(从属名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盛铭汽车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杭州富阳富春空调器厂(从属名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1213号原告:江阴市盛铭汽车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孙梦姣、谈蕾。被告: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杭州富阳富春空调器厂(从属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圣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盛铭汽车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杭州富阳富春空调器厂(从属名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盛铭汽车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盛铭汽车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盛铭汽车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922.50元,由原告江阴市盛铭汽车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