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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王宜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平,王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平。被执行人王宜娟。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宜娟银行存款或收入32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宜娟自2015年5月4日起以2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