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优与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优,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张优,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联贵,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优申请执行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2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