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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新卫等与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卫,鲁永涛,魏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518号原告李新卫,男,1990年9月9日出生。原告鲁永涛,女,1994年5月12日出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晓娟,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勇,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卫、鲁永涛与被告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卫、鲁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三元,由原告李新卫、鲁永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