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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55号原告马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邸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马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