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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与郎小文、郭忠孝、董选中、徐随志、白云中、沈如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郎小文,郭忠孝,董选中,徐随志,白云中,沈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团结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常,副书记。被执行人郎小文,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忠孝,男,汉族。被执行人董选中,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随志,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云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沈如红,男,汉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新北证执字第187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云中存款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