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罗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军,罗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军。被执行人罗荣平,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张明军与被执行人罗荣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罗荣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张明军购房款本金99500元及利息5500元,共计105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95元、申请执行费1496元。经查,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罗荣平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