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文东与河南城市印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城市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刘文东,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城市印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士华。委托代理人:赵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林。再审申请人河南城市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文东、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民终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城市印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超出了刘文东的诉讼请求;(二)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4543416.5元,一、二审认定已付款为22993751元,同时,对河南城市印象公司支付给刘文东的138万余元不予认定,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的内容及结果与本案客观事实及焦点问题明显不符;(四)刘文东持有60万元收据的底联,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判决;(五)劳保费的缴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况且,劳保费缴纳主体依法应为河南城市印象公司,而非作为施工企业的中普公司或刘文东,一、二审法院将942855元的保险费判付给刘文东错误。综上,河南城市印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河南城市印象公司申称,其支付及代支付给刘文东的138万余元应作为其已支付工程款予以认定。经审查,河南城市印象公司一审时提供了证明其支付60万元工程款给刘文东的收据一份。但该收据记载的款项大、小写数额不一致,收款事由未填写,刘文东亦否认收取该笔工程款。故仅凭该收据尚难以证明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已支付60万元工程款之事实,一、二审判决对该笔款项未予认定,并无不当。河南城市印象公司一审时还提供了证明其作为担保人代刘文东偿还案外人王雪山52.5万元借款的借条及收据各一份。但该借款担保关系所涉款项不足以直接认定为系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向中普公司或刘文东支付的工程款。且二审法院结合刘文东与王雪山签订的协议书及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在一审中的陈述,认定刘文东向王雪山的借款已通过双方债权债务转移的方式予以清偿,从而对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凭借该笔52.5万元借条要求扣减工程款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韩长明支付给王振江工程款的行为,事前未经刘文东或中普公司授权,刘文东、中普公司对该款的支付亦不予认可,故一、二审判决对韩长明支付给王振江的款项未予扣减,亦无不当。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向中普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河南城市印象公司提出劳保费应由建设单位向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原判将该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错误。然社会保险费系依法必须发生之费用,案涉《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将上述费用作为差价合计中的一项,计入总造价,既符合相关操作惯例,亦不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故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就此所提再审申请理由,难以成立。刘文东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中普公司支付工程折价款6988387元及利息损失,并由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一、二审判决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在欠付中普公司工程款2546645元之内承担责任,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河南城市印象公司虽主张其多次要求一、二审法院调取刘文东、中普公司持有的2009年3月8日收据的底联,但没有证据证明刘文东持有该份证据而拒不出具。故河南城市印象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对刘文东不利判决的主张,缺乏依据,难以成立。综上,河南城市印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城市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