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素香与张荣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素香,张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陈素香。被执行人张荣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4)台仙民初字第01285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荣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荣义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荣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仙居支行账号为62×××19内的存款4140元至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齐洋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