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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素香与张荣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素香,张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陈素香。被执行人张荣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4)台仙民初字第01285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荣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荣义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荣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仙居支行账号为62×××19内的存款4140元至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齐洋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