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非行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安县开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非行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杨建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监察站站长被执行人文安县开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俊国。地址文安县马庄村本院在执行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文安县开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技监行政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冀文)质监罚字(2014)第1908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