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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春喜与襄阳新力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11号原告杨春喜,男。被告襄阳新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告杨春喜与被告新力包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燕独任审判。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春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方小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