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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玉铎与张兆玉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铎,张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高玉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兆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高玉铎与张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平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兆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金蒙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兆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金蒙营业所62×××68账户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