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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万艺与吉林市医院、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艺,吉林市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万艺,住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B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市医院,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善红,院长。万艺与吉林市医院、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8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第二项确定:吉林市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万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846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吉林市医院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判决确定的本金68,856元、诉讼费用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由执行员刘忠军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通知,被执行人在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吉林市医院与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合并组建吉林市人民医院,并于2009年9月15日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9)号”文件形式确定:“四、……吉林市医院土地由建委负责挂牌出售,除解决吉林市医院现有债务,多余资金投入到吉林市人民医院建设。”鉴于吉林市医院的债权债务统一由吉林市人民政府处理这一情况,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李宏轶审 判 员  刘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