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灶来与周观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灶来,周观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胡灶来,男。被告:周观飞,男。原告胡灶来诉被告周观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灶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胡灶来负担。审 判 长 汪 艳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侯英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慰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