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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哈斯乌力吉与朝伦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乌力吉,朝伦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哈斯乌力吉,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朝伦巴特尔,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斯乌力吉诉被告朝伦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斯乌力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及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哈斯乌力吉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木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