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卢某与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卢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惠来县,身份证号:×××3920。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住惠来县。身份证号:×××2610。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于2005年与被告认识,不久后双方开始恋爱交往,恋爱交往期间,原告于××××年××月××日生下儿子苏某乙,2010年4月11日生下女儿苏某丙。直至××××年××月××日,双方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之间分多聚少,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见面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结婚多年以来,双方几乎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和家庭的幸福。原、被告长期分居,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苏某丙归原告抚养、儿子苏某乙归被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女儿苏某丙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苏某丙年满十八周岁;4、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卢某与被告苏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苏某乙(2007年9月27日出生)、女儿苏某丙(2010年4月11日出生)由被告苏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不直接抚养婚生孩子一方有探视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年的寒、暑假,方式为可带孩子出来吃饭、购物等,具体由原、被告自行协商。三、被告苏某甲一次性给予原告卢某经济帮助人民币20000元,该款定于2015年6月5日前由被告苏某甲交民一庭转给原告卢某。四、原、被告各人衣物归各所有。五、原、被告各自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炳通审 判 员 陈如盛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