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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执字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衡长启与张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长启,张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沽执字207号申请执行人衡长启,农民。被执行人张啟,农民。本院在执行衡长启与张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终结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