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