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奎,男,1966年10月19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东三街东三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田耕,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美丽、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奎及其辩护人田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0日21时许,在公主岭市河北街尚汰酒吧,被告人赵奎伙同宫彦文(另案处理)、张秀兰(另案处理)等人消费后不按消费金额结账,欲少给钱,酒吧的宋文清不同意,被告人赵奎、宫彦文遂用拳头、张秀兰用拐杖对宋文清进行殴打,致宋文清受伤。经鉴定,伤者宋文清鼻部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处明显凹陷移位之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赵奎的供述;同案犯宫彦文的供述;被害人宋文清的陈述;证人赛金鹏、魏丽珍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文书及照片;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电话查询记录;赔偿协议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奎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奎不是先动手打被害人的,无前科,跟被害人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请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0日21时许,在公主岭市河北街尚汰酒吧,被告人赵奎伙同宫彦文(另案处理)、张秀兰(另案处理)等人消费后不按消费金额结账,欲少给钱,酒吧的宋文清不同意,被告人赵奎、宫彦文遂用拳头、张秀兰用拐杖对宋文清进行殴打,致宋文清受伤。经鉴定,伤者宋文清鼻部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处明显凹陷移位之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鉴定文书及补充鉴定,证明宋文清鼻部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处明显凹陷移位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伤者鼻部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为钝物打击所致,拳脚及棍棒类物体打击均可以形成。2、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赵奎的刑事责任年龄。3、辨认笔录,证明经宋文清辨认赵奎为参与殴打自己的犯罪嫌疑人。4、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涉案的张秀兰(外号大侠)现正在查找中。5、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赵奎系被公安机关抓获。6、赔偿协议,证明被告人赵奎亲属赔偿被害人宋文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7、违法犯罪记录电话查询,证明被告人赵奎无其他犯罪记录。8、光碟一张,证明该光碟系宋文清提供的案发当天D8时尚KTV与尚汰酒吧的录像,以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9、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的判处情况。10、证人魏丽珍证言,证明2011年4月10日20时许,魏丽珍和孙伟哲、大文(姓宫,不知叫什么)、大侠(不知姓名)及她的两个朋友到河北街尚汰酒吧去玩,晚上21时许,玩完后魏丽珍先到的酒吧外,见他们都没出来就又回屋了,大文、大侠和大侠的朋友在结账,酒吧老板也在,不知怎么他们双方就吵起来了,大文、大侠及大侠的朋友就开始用拳脚打酒吧老板的头和身上,并把老板打出屋外,这时大侠抢下一个男吧员的一支拐杖也冲出酒吧,魏丽珍被酒吧的人拽住了,后来110就来了。把大伙带到派出所。11、证人赛金鹏证言,证明2011年4月10日20时许,赛金鹏家酒吧一起来了六个客人唱歌,大约22时许他们结账,赛金鹏说是180元,他们其中一个男的说给120元,赛金鹏的老丈人宋文清说给150元吧,那个男的就抢走赛金鹏手中他们已给的费用就要往出走,还说不给钱能怎么地,宋文清管他们要钱,那个男的转身就打宋文清几拳,打脸部了,宋文清被打倒了,赛金鹏被一男、一女拽住了,对方有二男、一女把宋文清拽出酒吧,后来警察来了,把大伙带到派出所了。12、被害人宋文清陈述,证明2011年4月10日晚上9点多钟,宋文清从好乐迪酒吧回到他的尚汰酒吧,看见有几个人因为结账的事吵吵,赛金鹏和宋文清说那几个人消费180元,要给100元,他没同意,宋文清就说再给加点,那伙人中的一个人就说不买单了,就把手里拿着的钱放回兜里了,宋文清就说都喝多了,发这么大脾气,那个男的就过来拽宋文清,把宋文清拽出去了,有二个男的用拳脚打宋文清,一个女的拿着一根拐杖打宋文清,把宋文清打倒了,他们就走了。13、同案犯宫彦文供述,证明2011年4月10日20点钟,宫彦文和赵奎及其媳妇大侠、姓魏的女的和她丈夫一起到尚汰酒吧玩,在结账时问吧员多少钱,吧员说200元,赵奎说便宜点100元得了,宋文清(戴眼镜的男的)说150元得了,要不和不上,赵奎就骂,后来赵奎说100元也不给了,就拽着宋文清往出走,宫彦文和赵奎就把宋文清拽到屋外,用拳脚打宋文清头部几下,把他打倒了,大侠从后面拿着一个东西打宋文清头部两下,宫彦文就说别打了,他们就都走了。14、被告人赵奎的供述,证明2011年春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个晚上,赵奎和宫彦文、大侠、姓魏的女的、还有一个男的一起到尚汰酒吧玩结账时老板说180元,赵奎等人给150元,老板追到外面拽着赵奎还要钱,赵奎生气了用拳头打老板脸几下,宫彦文看见赵奎打人也过来打老板,之后就跑了。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赵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奎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赵奎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新人民陪审员 钟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