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苗樱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樱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114号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负责人周亮,经理。被告苗樱子,女,满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樱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