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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琼与瞿勤霞、瞿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瞿勤霞,瞿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641-2号申请执行人:吴琼,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瞿勤霞,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瞿勤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瞿勤霞、瞿勤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瞿勤霞、瞿勤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瞿勤霞、瞿勤祥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瞿勤霞、瞿勤祥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7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