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琼与瞿勤霞、瞿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瞿勤霞,瞿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641-2号申请执行人:吴琼,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瞿勤霞,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瞿勤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瞿勤霞、瞿勤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瞿勤霞、瞿勤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瞿勤霞、瞿勤祥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瞿勤霞、瞿勤祥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7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