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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登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海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韩国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13-3号申请人:海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海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因装载其所承运货物的“CMACGMFLORIDA”轮与“CHOUSHAN”轮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其遭受760352.37元经济损失而向本院申请在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所设立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进行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时,申请人海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