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河方与胜利油田滨南社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刘河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滨南社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695号。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胜利油田滨南社区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