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傅文山与苏亚男、吕松柏、三门峡市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文山,苏亚,吕松柏,三门峡市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文山,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亚男,女。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松柏,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吕松柏,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傅文山因与被上诉人苏亚男、吕松柏、三门峡市柏林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文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文山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0元,由上诉人傅文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