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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欧某国申请执行铜仁江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国,铜仁江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欧某国,男,汉族,1972年0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吴维彬,男,苗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滨江花园。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铜仁江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广字洞锰矿。法定代理人徐文海,该公司总经理。公司负责人马光烈,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桃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仲案字(2015)第004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欧某国申请执行铜仁江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铜仁江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26日前履行赔偿欧世国工伤赔偿款人民币56732.00元、执行费75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仁江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仲案字(2015)第00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金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