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3946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源利,何玩笑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源利,何玩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946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蒋振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源利,住广东省恩平市。被执行人何玩笑,住广东省恩平市。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梁源利、何玩笑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梁源利、何玩笑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分期购车欠款本金285304.58元、手续费27288元、年费800元、利息10111.22元、滞纳金19758.36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2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1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前述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梁源利提供抵押的车牌号码为粤E×××××的奔驰牌小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2014)佛城法执字第593号]拍卖了被执行人何玩笑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22座103房,得拍卖成交款630976元。经分配,本案可得分配款14934.84元。除前述财产外,本院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委托恩平市人民法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9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