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盘兴饭店与许福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盘兴饭店,许福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825号原告天津市蓟县盘兴饭店,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官庄镇贾各庄油库西路北。经营者黄素芹。被告许福刚。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天津市蓟县盘兴饭店诉被告许福刚餐饮服务合同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振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蓟县盘兴饭店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盘兴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蓟县盘兴饭店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世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