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田云与苏江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355号原告田某某,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苏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向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