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90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余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0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前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随着夫妻相处,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夫妻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在2012年、2013年原告流产期间,被告不但没有安慰、照顾原告,其反而经常赌博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余某某缺席,无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0年11月4日在阳江市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如诉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结婚,说明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原、被告存在一些矛盾,但该矛盾尚未对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实质性影响。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珍惜昔日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多沟通、交流,彼此尊重、信任、互谅、互让,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利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