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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储明娣与应忠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明娣,应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储明娣,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应忠飞,男,1979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9********),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梅林街道下应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储明娣与被执行人应忠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忠飞已履行执行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执民字第1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