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华成旭、戴文明、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华成旭,戴文明,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责人:方梁,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中正,何翔,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成旭,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戴文明,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告: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江大道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6550-1。法定代表人:吴晓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华成旭、戴文明、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对被告华成旭、戴文明、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7元减半收取2768.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038.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