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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吴长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忠,吴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忠,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吴长梅,居民,住连云港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建忠与被执行人吴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没有相关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何 宏执行员  李明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卓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