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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唐×与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唐×,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志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女,1982年3月1日出生,工作不详。原告唐×与被告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诉称:原告系外地人,为在北京买房,经中介介绍,与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并不认识,仅登记结婚时见过一面,婚后未一起生活过,也未再见面,无子女。登记结婚后,中介跟原告要钱,原告才知道被骗了。原、被告无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诉讼中,本院曾至西城区档案馆和西城区民政局查询被告的婚姻情况,查询结果为:被告于2011年4月1日与他人登记结婚,2014年10月9日办理离婚,2014年10月11日与原告登记结婚。诉讼中,原告提交其与中介宋××和原告女友孙××与宋××之间的录音,以证明原告为在京买房,经中介宋××介绍与被告结婚,发现被骗后找到宋××要求解决离婚问题,宋××表示交钱才能离婚。诉讼中,本院曾至被告户籍所在地欲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应诉,后公告送达。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称其与被告并不认识,系为在京买房而经过中介介绍登记结婚,双方之间并无感情,并提交录音为证,由于录音中的关键人物宋××未出庭作证,录音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步 巍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戴培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