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神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891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高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薄清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4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协议婚生女孩高鹤凤由被告自行抚养。现被告已再婚,且现任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加之被告目前生活困难,已无能力继续抚养孩子,因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变更高鹤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4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孩高鹤凤由被告独立抚养。现原告以被告再婚,现任妻子患有精神疾病,生活困难,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为由请求变更由原告抚养子女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子女抚养事宜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协议,即婚生女孩高鹤凤由被告自行抚养,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再婚,现任妻子患有精神疾病,生活困难,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因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薄清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