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温登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斌谋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斌谋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温登字第1-5号申请人:黄斌谋。申请人黄斌谋因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16650元,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参加本院公告拍卖的“长能9”轮的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船员证书、船员服务簿和欠薪证明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斌谋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黄斌谋的债权登记申请;二、申请人黄斌谋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黄斌谋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镕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