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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梁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梁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碣阳大街西段28号。法定代表人陈浩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永军,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梁永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没有交纳评估、拍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昌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