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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胡前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胡前英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奉节分公司)。代表人龙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祥和,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希美,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胡前英,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通奉节分公司与被告胡前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通奉节分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通奉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联通奉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正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