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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景霞与被告王树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巨龙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在2014年相识订婚,并于2015年2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属于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始终不和,经常吵嘴打架,结婚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挺好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订婚,2015年2月9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系再婚。原告于2015年2月22日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加强理解和沟通,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对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原告坚持离婚,原告也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之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