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立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书军与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市晟和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书军,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市晟和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立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军,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74698146-6。法定代表人杨郝为,男,该社理事长。原审被告穆棱市晟和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工农街,组织机构代码66902084-7。法定代表人徐国良,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上诉人张书军与被上诉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穆棱市晟和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张书军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王维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