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志奇与李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奇,李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袁志奇。被告李计明。原告袁志奇与被告李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晓东审 判 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文丽-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