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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志奇与李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奇,李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袁志奇。被告李计明。原告袁志奇与被告李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晓东审 判 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文丽-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