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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合意、周加喜等与舒想、黄冈市黄州瑞森汽车运输服务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合意,周加喜,周加龙,舒想,黄冈市黄州瑞森汽车运输服务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吴合意。原告周加喜。原告周加龙。委托代理人柯树华(特别授权),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想。委托代理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朱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冈市黄州瑞森汽车运输服务处。住所地:黄冈市黄州新港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杨守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73号。负责人汪钻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浩(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合意、周加喜、周加龙与被告舒想、黄冈市瑞森汽车运输服务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合意、周加喜、周加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合意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合意、周加喜、周加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130.00元,由原告吴合意、周加喜、周加龙负担。审 判 长  郑文良人民陪审员  盛启东人民陪审员  卫济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