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林强与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67-2号申请执行人陈林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盐黄公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林强与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亭东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林强租金1641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