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范进与云传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进,云传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范进,职工。被告云传忠,职业不详。原告范进诉被告云传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传忠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进诉称,被告在2012年11月24日起在我处借用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车牌号苏H×××××),至今未予返还并给付费用(折旧磨损费算到2015年3月底)。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没有履行,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12年11月24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车辆租赁费用117600元及车辆50000元,违章罚款6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云传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借车协议》及《借车协议(补充协议)》,其中《借车协议》第七条约定:“借车时间2012年11月24日15时40分……”;第四条约定:“乙方在借车使用期间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法》等法律、法规、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违章通知后,必须在五日内来处理。如因乙方在借车使用期间造成违章使用甲方在年审时被罚款和扣分(每分案壹佰元计算),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借车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借车,每天付给甲方人民币140元折旧磨损费,且不超过300公里/天,如超过300公里/天按每公里壹元收取车辆折旧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2012年12月7日9时21分在迎春大道路口50米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相关交通法规,被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处以200元罚款;12月9日10时57分在小康东路与燕山路十字路口实施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以200元罚款;12月18日9时2分在东十道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行为,被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处以50元罚款;12月22日9时19分在新马中路口实施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以200元罚款,共计650元,上述罚款迄今尚未缴纳。车辆使用期间,被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00元,嗣后又分五次支付25000元,共计27000元,截至诉讼时止,被告未归还车辆,亦未再支付使用费。另原告主张虽双方签订的是借车协议,但实际是将其所有的车辆租赁给被告使用,借车协议约定的车辆折旧磨损费即为租金。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给付车辆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车协议》、《借车协议(补充协议)》、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决定书四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被告双方所订协议名为借车协议,实为租赁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应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双方合同约定,2012年11月24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产生租金171360元(140元/天×1224),原告仅主张117600元系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因被告在协议签订后陆续支付了27000元,该数额应予以扣减,即被告需支付原告租金90600元。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罚款650元,因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该罚款尚未交纳,即该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撤回要求被告给付车辆50000元系其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云传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进2012年11月24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9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范进负担846元,被告云传忠负担9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