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执民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蒋劲松与朱淼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劲松,朱淼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895-1号申请执行人蒋劲松。被执行人朱淼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瓯商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温永执民字第8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二村礁东大道50弄1号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二村礁东大道50弄1号房屋及附属设施(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瓯北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盛 搜索“”